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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收费员获死缓

司机撞死收费员获死缓

杨建伟

2013-11-26

因10元过路费与女收费员祝某发生争执后,货车司机李革祥竟驾车闯关,并将只身阻拦的祝某碾轧身亡。记者昨天获悉,李革祥一审被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其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因不满该赔偿判决,原审索赔248万余元的祝某家人和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市高院终审维持一审的民事赔偿数额。

司机撞死收费员获死缓

●  事发当天投案自首

去年7月18日4时许,河北货车司机李革祥驾驶东风牌货车行驶至京石高速赵辛店收费站进京方向出口处,因车辆通行费问题与收费员祝某发生争执,后李革祥驾车将在收费通道内的祝某顶倒在地。倒车后,李革祥明知祝某倒在其车前的收费通道内,仍驾车强行通过收费通道并逃离现场。祝某因被机动车撞击、碾轧致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4点,李革祥向警方投案。

据李革祥在侦查阶段供述,事发当天下午3点,他从窦店上京港澳高速公路,收费员给了A型车的票,一小时后,他驾车准备从赵辛店出口驶出时,收费员却让他交B型车的钱,双方因此争论起来。据悉,李革祥开的B型车,按规定应缴纳15元,而进口收费员错发给他只需缴纳5元的A型车票。

李革祥说,因祝某挡着他的车不让走,他就开车往前顶,想让她躲开。对方退到横杆时仰面摔倒,自己就开车骑着她过去了。“我知道开车顶她,从她身上开过去,要么受伤,要么死亡。”李革祥说。案发后,李革祥逃逸,并继续将车上货物送到昌平,之后绕道六环回河北,当天下午才向警方投案。

●  一审判赔2.8万元

庭审时,李革祥反复强调,当时他点着刹车顶着祝某往前走,只是想吓唬她一下,对方突然消失在视线里,他就开始倒车,倒车时感觉撞了东西,摘挡后车就往前溜,“我没想撞死她”。不过几名目击证人证明,他们听到李革祥加油门的声音。车轧过已经倒地的祝某后快速前行,祝某被车往前拖了10多米远。

祝某的父母怒指李革祥没有人性,要求一命抵一命,并向李革祥索赔248万余元,车主卜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案审理期间,李革祥的亲属代其交纳赔偿款12300元。鉴于李革祥系自首等情节,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被害人家属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父母的医疗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卜某并非车辆实际所有者,未从李革祥的运输活动中得到收益,其对李革祥的犯罪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革祥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赔偿祝某父母经济损失2.8万余元。

●  二审维持赔偿判决

一审后,祝某父母以及保险公司均不满赔偿金额而提出上诉。祝某父母坚持要求李革祥赔偿248万余元,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李革祥的故意行为造成,而非过错或意外,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祝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市高院认为,由于李革祥的犯罪行为给祝某家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祝某家人以及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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