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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天价救援费 广东1月启用收费指导价

不怕天价救援费 广东1月启用收费指导价

廖梓淮

2017-01-09

【卡车之家 原创】车辆长期在外跑,难免有趴窝的时候,但是最怕的就是在高速路上趴窝,因为听说最近天价救援费挺多的,吓得好多人连救援都不敢叫了。

针对近期全国频繁发生的天价救援费事件,也引起了全国驾驶员的热议,广东终于坐不住了,给出了指导价格以及上限价格,这下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拖一次车要价几万的天价救援费了。

一、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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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高速公路外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35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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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三、救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执行,做好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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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六、根据国家、省推进简政放权相关要求,我省暂停核发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原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292号)同时废止,请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持已申领的收费许可证于2017年1月26日前到我委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办理注销手续。

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服务区、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知自2017年1月1起执行,凡涉及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编后语:

其实高速救援指导价一直就存在,但很少设置上限价格,以至于高速救援承包商们钻了空子,救援出各种天价来,而现在政府也应变给出了指导价格,这样以后大家找救援可以有参考价格了,请记住要发票哦。(文/图 廖梓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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