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一辆大货车翻下路坎时,撞断了路边的几棵树,树主人何某便要求货车司机赔偿3万的损失费,否则休想将车开走。
几番协商,何某提出必须要赔偿1万5千元的才能放车的要求。货车司机无法接受这个数额,一方面要求按照保险公司的评估定损价格赔偿,另一方面喊来吊车,要先吊起翻倒的货车。
何某为了不让吊车吊走货车,甚至爬上翻倒的货车与吊车对峙。5天后,货车仍翻倒在路边。
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何某是否有权扣押货车?
首先,何某的扣车行为无合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侵占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集体法人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其次,何某的维权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事故发生之后,树木损失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而无权擅自扣押货车司机的营运车辆。如因何某的行为造成停运损失,货车司机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货车停运期间的损失。
回到本事件,在货车司机报警,民警达到现场进行调解,并对何某进行法制宣讲。何某不仅不配合,还推搡民警。在何某极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阻挠执法的情况下,民警将何某带回派出所,目前,何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