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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肇事 保险公司说:驾驶员没有从业证拒赔25.6万!

大货车肇事 保险公司说:驾驶员没有从业证拒赔25.6万!

张诗萌

2019-05-05

2019年5月2号,重庆某绕城高速入口附近,某大卡车因为刹车问题,导致16车遭殃。其中一辆“保时泰”受损严重。交管部门判定,大卡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货车肇事 保险公司说:驾驶员没有从业证拒赔25.6万!

随着物流业越来越发达,现在我国的大卡车保有量海哥估计应该是世界第二。

大卡车开车和我们小汽车开车不一样,他们将就的是稳,甚至有“宁愿撞,不能让”的行车方式。因为大卡车自重加上货物动辄几十上百吨,即使是60KM/小时的速度,造成的惯性都是非常可怕。所以,在路上,海哥遇到大卡车,向来就是要么快速超过,要么就保持安全车距,谁愿意并行谁去。

正是因为大型车需要很高的驾驶技能,所以,在营运性的大卡车司机,很多都会要求办理从业证,无论是营运大卡车,还是公交车,基本都要求办从业证。

办理从业证,目的是让这些司机懂得行业的特殊性。虽然很多时候,这种从业证都沦为了形式,但是海哥认为,很多行业的从业证很有必要。

但是,总有些人,自认为驾驶技能过硬,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从业证,而保险公司却要认这个证。因此引发了官司。

那么大卡车司机,要不要办理从业证,保险理赔从业证重不重要。法院又持有什么态度?

案例始末

2017年4月20日早上,袁某驾驶自卸式重型大货车,在宜兴市太湖大道闯红灯通过某路口时,撞到了骑电动自行车的许某;等红灯的小车驾驶员罗某、刘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事故造成了许某、罗某受伤、四辆车均有损坏。

宜兴市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大卡车驾驶员袁某负有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罗某、刘某无责。

事故的损失:肇事车本车车损达4.94万元、小货车车损2800元、小车驾驶员罗某轻伤。电瓶车驾驶员许某,自事故发生日起到2017年7月10日止,已经发生了高达28.8万元的住院治疗费。其中3.2万余元已经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金额为25.6万余元。

袁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该车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事故发生时,保险在保险期内。

由于没有医疗发票,保险公司无法理赔。伤者许某、肇事驾驶员袁某、肇事车登记公司、保险公司几方陷入了各种纠纷。

伤者许某将其余三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赔付截止2017年7月10日发生的为开具发票的医疗费25.6万余元。

大货车肇事,保险公司说:驾驶员没有从业证,拒赔25.6万!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

1、对于已开具发票予以认可。但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费证明,由法院依法认定。剩余的25.6万元医疗费用,没有发票来佐证金额属实,不同意赔付。

2、如法院认定医疗费金额,则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小车驾驶员罗某、小货车驾驶员刘某无责,理应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无责赔偿,就是即使你没有责任,也要赔钱。开车的朋友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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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明确,各方予以认可,法院予以认定。

2、伤者许某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证明、入院记录、用药清单,虽然无发票。但上述医疗费已经产生,保险公司的抗辩没有理由,不予采纳。

3、原告许某的医疗费计算有误,实际医疗费金额为256100.11元。

4、保险公司辩称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保险公司就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现无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作出明确说明,由此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5、罗某驾驶小车、刘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事故中,均没有与电瓶车许某有直接的物理接触。故罗某、刘某无须对许某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抗辩无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56100.11元,驳回许某对袁某以及袁某所驾驶肇事车辆挂靠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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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保险公司提供了新证据

1、某市政工程公司盖章的投保单以及商业三者险条款。用以证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如果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免赔。

2、袁某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和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官方网站的查询单,袁某提供的证件,没有在网上查询到,证明该从业资格证为伪证。

3、袁某持有伪造从业资格证,触发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拒赔符合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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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许某和袁某认为

1、投保单真实性无异议。

2、有无从业资格证和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没有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因此而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风险。

3、袁某认为驾驶证就是资格证,投保时候保险公司没有提出要从业资格证,因此不认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海哥认为,袁某都在伪造从业证了,实际上是知道从业证和驾驶证的区别的,无非就是装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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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1、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免责条款中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但是该条款的“许可证和证书”意思太过于宽泛,保险公司理解为从业证,而涉案公司和驾驶员理解为驾照。

2、保险公司提供的某市政公司盖章的保险合同,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要求的“许可证和证书”为从业证。

3、法院认为,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而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本案袁某持有准驾车型的驾照,表明了其有驾驶员资格,有没有从业资格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对应车型的资格。

4、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证会明显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因此而加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

最终二审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述,维持一审原判。

由于从业资格证问题,保险公司最终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复审,江苏高院复审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没毛病。驳回保险公司复审请求。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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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

1、海哥认为,从业资格证是从业素质的体现。所有需要从业资格证的行业都会规定不违规操作。

那么跳出法院判决的逻辑来想想,伪造从业证本身就是违规,如果没有从业证,袁某是否没有驾驶车辆肇事的机会呢?当然,我们无法用假如不怎样怎样,那么就没有对应结果的逻辑来判案。因为判案都是独立的。

2、目前很多保险公司败诉,都是败在: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和免责条款的义务,导致了免责条款失效。这个点大家懂的自然会感谢海哥我,不懂的依旧会骂。海哥我有的不能说出来,只能提示性的说明。大家明白就知道了

3、车险目前来说出单渠道很多,不仅仅有代理人渠道,还有电销渠道,网销渠道,中介渠道,个险渠道。其中,会讲解条款的,有代理人渠道(概率性的讲解)、电销渠道(录音)、个险渠道(概率性讲解)。至少海哥给车险客户讲解条款时候,他们都是“嗯嗯嗯啊啊啊”“我知道了”“我自己看保单”

4、二审中袁某说投保时候为何不看从业证,是因为投保人是公司,被保的是车辆,司机有没有从业证是投保人审查义务。这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把投保流程弄复杂了,大家说投保麻烦;把流程弄简单了,大家又会说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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