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重型货车倒车,不料轮胎碾飞一块石子砸伤了路人手臂。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处司机赔付5100元,两家保险公司共赔付36475元。
今年4月份,殷某像往常一样走在去工作的路上,当走到崇州市羊安路润恒城门前时,刚好遇到董某驾驶一辆川A牌照的重型货车正在倒车,突然轮胎倒退时碾飞一块石子,不偏不倚的打到了殷某的右上臂。
因为石子击打的速度极快,殷某受伤后在崇州二医院住院治疗24天后才好转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34337.3元(其中董某支付13000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其出院后休息三月,加强营养及护理,同时第二次手术住院费用约8000元。
经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董某、殷某二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此,殷某越想越气,自己受伤是董某所致,双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成都某A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保单位某B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C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后因几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殷某一怒之下将董某、运输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10月18日,崇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某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殷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8208元,并给付董某预支医疗费7849元。某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殷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8626元。
承办法官表示,驾驶员董某在行驶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高度注意行人安全,但因其并未尽到当时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致车轮压飞石头,造成行人殷某受伤,董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殷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董某对殷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董某所驾车辆,分别向某B保险公司和某C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在其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