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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罚款被质疑 日期错误 执法记录仪没电 如此执法真的太儿戏

1万罚款被质疑 日期错误 执法记录仪没电 如此执法真的太儿戏

霍景春

2019-12-27

【卡车之家 原创】11月14日车辆被暂扣,等待半个月之后,11月29日被开具1万块的处罚决定,12月2日,却拿到一张违法日期为11月1日的处罚决定书。如此荒唐的罚款,相关人员在回应时却以“监控坏了、执法记录仪没电”等理由企图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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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车辆被扣,一直拖延到11月29日进行处罚,12月2日开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的违法日期却是11月1日,而根据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数据显示,11月1日车辆是在洛阳境内。

处罚决定书有理有据 事实真是如此?

我们先来看一下靳师傅为什么被罚款10000元,又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开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靳师傅的车辆从新密市到开封市,行经310国道执法检查点时,随车人员拒不接受检查,并擅自卸去车上货物,通过短途驳载的方式逃避检查。

并且处罚决定书上显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行超限超载检查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查的规定,对靳师傅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日期错误证据确实 如此处罚太儿戏

如果按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那这起处罚可以说是有理有据,挑不出任何问题。但是,诡异的是第一为何违法日期会错误?第二靳师傅违法的证据是什么?

1、为何车辆的违法日期会是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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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承认确实这是一个错误,当时是夜里,另外可能人多,现场比较杂乱,他(执法人员)可能把14号笔下误写成了1号”。

关于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与实际车辆被暂扣的日期不符,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城区大队案件处理室主任郭亮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2、靳师傅违法的证据是什么?

无独有偶,在夜里工作人员误将14号写成了1号的同时,用来判定靳师傅违法的证据全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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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执法人员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

在面对质疑时,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城区大队队长白彦君回应:监控突然黑屏了,执法记录仪没有电了。

3、是违法在先还是罚款在先?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靳师傅的违法行为当中有一条“短途驳载”。意思呢,就是说靳师傅的车辆本身存在超载的情况,在经过检查点之前,将超载的部分通过其他车辆运走,而靳师傅的车在进行违规操作的时候被发现,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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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这份《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靳师傅是先短途驳载,再被处罚。

但是根据靳师傅回应,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他是先被处罚,再进行了卸货。

知法犯法 如此处罚无理可循

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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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靳师傅的车辆被“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为由,被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进行暂扣,11月29日靳师傅缴纳10000元罚款将车辆开回,12月2日,执法单位开具了一张违法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没有任何影像资料作为证据。

我们暂且认为,确实是疏忽,将14号写成了1号,我们也暂且相信,提供不了证据是因为监控黑屏、执法记录仪没电。但是,相关的执法单位和人员,你们有没有想过,在你们如此儿戏的执法面前,损害的,是驾驶员的利益?

目前,靳师傅准备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给自己讨一个公道,在媒体的曝光之后,开封市交通局也开始专门调查此事,并且对涉事的相关人员暂做停职处理。

但愿,等调查结果公布,知法犯法的,不是临时工所谓。(文/图 霍景春)

注:本文为卡车之家原创,版权归卡车之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转载、引用时,请须注明“来源:卡车之家,并标明作者”,对于侵权行为,卡车之家保留起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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