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 机动车不得安装、加装或改装哪些装置材料?
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接收材料。
处罚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罚款。
● 电动自行车须经登记方可上路行驶。
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六)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七)向车外抛扔物品。
处罚标准:违反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 非机动车载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
处罚标准:违反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40元罚款。
● 对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处罚标准:(一)超载未达30%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载30%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三)超载50%不到100%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四)超载100%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 对伪造、变造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5000元罚款。
● 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如何处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机动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二)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
● 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二)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其他情形。
处罚标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 发生事故后,直接报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作者:田春宇 陈世清 李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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