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我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1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0日,记者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我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1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据了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等高速公路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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