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是有态度的一年!这种态度,既有鼓励支持,又有监督强制;既有法律法规,又有布局规划。政策即是趋势,2014年,政府在关注什么?政策导向在哪里?我们从布局、鼓励和杜绝三方面说起:
● 布局 “一路一带”
发布单位:无
发布文号:无
发布日期:无
3月底,习近平在德国访问了由重庆始发的“渝新欧”国际铁路列车的终点站杜伊斯堡,被外界视作是为中国中西部建设中欧铁路桥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正式拉开序幕。习近平在去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强调相关各国要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这些国家普遍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开展互利合作的前景广阔。深挖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合作潜力,必将提升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的地位,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和沿边地区对外开放,推动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型经济率先转型升级,进而形成海陆统筹、东西互济、面向全球的开放新格局。
点评:“一带一路”的建设,各地都在积极参与,尤其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辐射的中西部地区。兰州、郑州等城市正加速推进物流产业的发展,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一带一路”上的物流枢纽。同时,物流企业也面临着一个发展的大机会,将会有助于扭转我国物流业“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局面。
● 中长期物流发展规划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4〕42号
发布日期:2014年9月12日
9月12日,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这是自2009年4月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国务院下发的又一物流行业政策纲领性文件。
《规划》提出了物流业发展的三大重点:
降低物流成本;
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加强物流设施网络建设。
《规划》提出了物流行业的发展目标,至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物流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5%。第三方物流比重明显提高。全社会物流费用占GDP比率由2013年的18%下降到16%左右。
点评:此政策利好第三方物流中的优势企业及建设运营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第三方物流发展的过程中,优势企业通过控股、兼并等方式不断扩大规模,利用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进而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政府将致力加强物流设施网络建设,从事物流基础设施例如物流园建设及运营的企业能够受益于政策红利。
● 鼓励 促进商贸物流发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4日
9月24日,商务部出台《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鼓励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支持商贸物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强化第三方物流服务能力(有条件可以向第四方物流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物流企业国际化水平,提出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加强冷链物流建设、加快生产资料物流转型升级,政府将在财税土地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意见》,我国将提高商贸物流的国际化水平,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以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重点进出口口岸为依托,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支持建设商贸物流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和开展全球业务。
点评:《意见》是政府促进商贸物流发展方案的综合梳理,对解决我国物流成本高居不下、行业“小散乱”的竞争形态、物流服务能力和需求不匹配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中长期利于国内上市物流公司的发展、转型和盈利能力提升。
● 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发布文号:发改运行[2014]2613号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8日
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及国家标准委11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表示,建立健全物流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物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于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意见》提出了,加强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监管、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共享、积极推动信用记录应用、开展专业物流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加强物流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十余项措施。
点评:近些年我国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对物流业诚信的认可度总体偏低,建立诚信系体系任重而道远。
● 杜绝 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4〕55号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11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研究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快落实公路货运车辆安装限载装置制度。
按照《意见》设定的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工作,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3万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
点评:超限超载既危害自己又危害他人,政策本身绝对是利好,关键在能否严格执行。
● 监管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
发布文号:环发[2014]115号
发布日期:2014年8月1日
8月1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型检测、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该方案由环境保护部总牵头,负责新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解释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点评:此前市场上出现的国四车造假严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审批部门只审批不监管,现行大气法虽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机动车污染防治,但各部门职责不清,尤其是法律对违法生产机动车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实施部门,导致对违法者难以处罚不能形成有效监管。这次由环保部总牵头发布的《方案》则表明了一种态度,由五部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开展新车检测、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全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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