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在高速公路上需要车辆救援时经常会曝出 “天价收费”,2013年起,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昨天,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日前联合重新审定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价格,该价格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包括了拖车、吊车、驳运、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换轮胎、解刹车7个项目。其中,拖车、吊车救援服务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拖车的费用按照一、二、三、四、五类车划分,其中拖行10公里以内的按照基价收费,分别对应为260元/车·次、350元/车·次、400元/车·次、500元/车·次、600元/车·次,而拖行10公里以上,就要在基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费用,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按照规定,此次发布的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要求救援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救援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有些救援情况可“打折”
《通知》中规定了几种可打折收费的情况: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
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除了往低打折也有上浮的,根据规定,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标准基础上上浮30%执行。
●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拖车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 260 10 二类车 350 15 三类车 400 20 四类车 500 25 五类车 600 30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类车 2100元/车·次 吊货物 20元/吨
驳运
平板车 1500元/车·次 牵引车头 1200元/车·次
货物装卸
铲车或叉车 基价 300元/车·次 装卸费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人工 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
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空车
车辆 空车20元/车·天 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30元/车·天
单独货物 2元/吨·天 换轮胎 50元/个(每车最高150元) 解刹车 50元/轴(每车最高150元)
五类车型划分标准
一类车:2吨(含2吨)以 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
二类车: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
三类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
四类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客车)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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