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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货车累计交通违法数量5条以上将被限制通行

南宁:货车累计交通违法数量5条以上将被限制通行

张诗萌

2019-05-10

5月8日,从南宁交警部门获悉,根据新修订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南宁市原有的道路区域通行权限作了调整,在限制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及公路客运等车辆,必须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而办理“通行证”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相关联。

南宁:货车累计交通违法数量5条以上将被限制通行

什么车辆需要办理“通行证”

根据新《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下车辆在南宁市城市道路通行的,需要办理“通行证”: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也就是说,不属于上述6类车型的车辆,在南宁市内行驶,不需要办理“通行证”。

办理“通行证”方可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根据南宁市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条件、通行流量的实际情况、限行区域的特点及限行车辆类型的不同,对普通行业类车辆在南宁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限行道路及限行时段划分为一类至五类通行权限,对特殊行业车辆全日禁止在南宁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相关车辆办理“通行证”后,方可按照规定在上述限行道路及时间内通行。

注:“特殊行业车辆”指: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混凝土预拌运输车、城市吸污作业车(含吸粪车、清污车)。除此外的限行车辆均为“普通行业车辆”。

短时“通行证”与长期“通行证”之分

通行证的申请分短时通行证、长期通行证两大类型。其中,短时通行证有效期限为单次4小时内,每月累计不得超过6次。长期通行证又分为两类:普通行业类车辆有效期限为单次三至六个月内;特殊行业类车辆有效期限为单次一个月内有效期。

短时通行证

可直接在互联网“线上”办理,申请人关注“南宁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后,进入“南宁微交管”小程序的“区域通行证办理”功能模块,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办理即可。

长期通行证

采取“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相结合。车主首先要到交警部门办理面签手续,获取互联网登录授权,才能在“南宁微交管”小程序上办理长期通行证。

其中,普通行业类车辆面签地点:南宁市民中心(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C座四楼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窗口,办公电话:0771-4953272。

特殊行业类车辆面签地点: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秀区贤宾路3号)办公楼8楼秩序科,联系电话:0771-2890029。

从5月1日起办理的车辆区域通行证均为电子通行证,交警部门不再开具纸质版通行证。

原纸质版通行证中标注有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当天的区域通行证,普通行业车辆可继续持有该通行证延期使用至2019年5月31日止,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新版通行证要求申办电子通行证,逾期将视为未办理区域通行证行为;特殊行业车辆则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楼8楼秩序科,按照新版通行证要求申办电子通行证。

原纸质版通行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区域通行证,请按照通行证上标注的实际有效截止日期到期后申办新版区域通行证(可提前五天前往办证)。

个人车辆与单位车辆办理“通行证”的区别

在办理短时通行证时,个人车辆与单位车辆在办理流程方面并无区别,都不需要到交警部门面签,申请人在“南宁微交管”小程序绑定相关车辆后,即可在线办理通行证。

个人车辆与单位车辆办理通行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办理长期通行证的面签环节,两者提交的资料清单不同。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企业或组织的(含私人挂靠企业的车辆),通行证申请函上需要加盖车辆所有人公章,办理人须提交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所有人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通行证申请书上需要车主本人亲笔签名,并提交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如非车辆所有人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开具的委托书。

办理“通行证”与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相关联

未办理区域通行证的车辆(含通行证未在有效期内),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前一定期限内(30日、45日、60日和90日不等),或者已办理区域通行证通行,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违反规定通行道路限行区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暂停办理(或续办)区域通行证申请。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次数越多,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的时间叠加累计越长。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90日内或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每累计增加1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申请通行线路最高条数按照递减10条的方式进行累计(注:首次审批的通行线路最高条数不得超过70条)。

达到5条以上(含5条)10条以下(不含10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90日内暂停办理或受理区域通行证申请;达到10条以上(含10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1年内暂停办理或受理区域通行证申请。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前90日内或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所申请的车辆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所申请通行线路的最高条数在上一区域通行证获批条数的基础上增加30条,直至获取区域通行证道路全通权限。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2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发生不服从交警部门管理的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

1.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办理通行证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2.申请人、车辆或车辆所有人处于限制办理区域通行证期间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3.车辆未通过正常审验,不得申办通行证;

4.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毕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5.已获得的通行证通行权限被撤销的,不得再次办理通行证;

6.申请的车辆不在 “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类型中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7.非南宁市籍车辆不得办理长期通行证;

8.核定载重量4.5吨以上的车辆不得办理通行证(申办五类通行权限通行证除外);

9.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各类限行车辆不得申办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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