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宁阳县政府决定在城区划定区域内实施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中型和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禁行区域。
G342与海力大道交叉路口沿北绕城、西绕城至宁阳大道交叉路口以南以东城建区,S104与宁阳大道交叉路口沿西绕城至与七贤路南首交叉路口以东以北城建区,禹王大道以西城建区,兴隆街与禹王大道交叉路口至海力大道交叉路口以南城建区,海力大道与兴隆街交叉路口至与G342交叉路口以西城建区,华阳大街和金阳大街的路段,实行双向禁行。
三、禁行时段。全天24小时。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禁行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主动绕行。实行禁行措施的车辆因生产、生活所需,确需驶入禁行路段的,到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证。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