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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 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卡车之家杨珮琳

2020-01-16

为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高速公路收费,降低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有关精神。

内蒙古自治区 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结合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核定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收费公路车型分类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65号)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车辆通行费计收方式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按车型收费方式计收。

(二)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

1、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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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人工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3、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 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4、鉴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仍在进行中,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和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即: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

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待改扩建工程结束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其辅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

5、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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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就货车收费标准可以自行下调至附件1标准执行,也可恢复至附件3标准执行。若低于附件1标准,需要自治区统一研究差异化政策后批准。

6、呼和浩特至城壕段高速公路海生卜浪黄河特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海生卜浪黄河特大桥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4)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 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7、对于经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总质量未超过该轴型超限认定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按车型收费标准计算。对合法持证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6轴以上货车按每增加一轴增加0.5倍收费系数计费。

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5倍,8轴为6轴的2.0倍,最高10倍系数封顶。

8、对于满足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专项作业车,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存在超限超载情况的专项作业车,取得大件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按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9、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型(轴)及收费标准。

特殊情况通行费计收方式

根据《内蒙古高速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对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运行和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计收通行费。

(一)通行费应以车辆实际通行路段为依据计费。因通行车辆原因无法确定计费信息的,驾驶员应提供入口、通行路径等信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实后通过后台系统计算通行费;

驾驶员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经核实信息不实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19)〉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873号)和《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交路网函〔2019〕34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丢卡、损卡通行车辆收取通行卡工本费50元。

继续贯彻和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利民惠农相关政策

序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六

(一)为扶持农村经济和农牧业发展,依据车辆行驶证,全区一级及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免收二轮摩托、轻骑、三轮摩托以及载质量2吨以下的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车辆通行费;

载质量2吨及以上从事田间作业或农牧业运输的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免收车辆通行费。

继续执行车货总重4.5吨以下的农用车辆免收通行费的优惠政策。载质量2吨以上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农用车、三轮运输车、农用拖拉机比照同类货车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驶入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为减轻农村牧区的农牧民负担,对于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周边村庄农牧民自有小客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给予适当通行费减免优惠,减免幅度和减免范围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确定。

但要严格控制减免数量和范围,原则上减免范围控制在收费站周边10公里以内的村庄,并报送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级部门备案。

(三)国家和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而另行制定实施的通行费优惠政策遵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规范程序,加强收费监管

交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公示程序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年底要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通行费收入和运营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

对于瞒报通行费收入、相关材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影响行车安全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价格或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监管,明确经营者责任义务

要严格按照《公路法》《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好公路养护、水土保持、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

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审批

(一)凡新建、升级改建的收费公路的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相应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经营性和PPP模式建设的收费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二)各收费公路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收费公路,收费标准要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其他事宜

(一)要按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整合的要求,全面做好收费软件的调整等工作,确保按期实施。

(二)除制式牌照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抢险救灾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外,任何行政主管单位、路权经营单位、个人都不得以包缴、减免、通勤等形式少交、免交车辆通行费。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通行费用,不准采取通过打折等办法私自降低收费标准扰乱收费秩序。

(三)本通知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高速公路执行,一级及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根据实际改造及运行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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