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下午,河南一货车车主夫妇在超限站服毒致1死1伤。据知情人称,车主自杀不是因为3万元罚款,而是若依要求卸货,则车上价值十几万的煤炭都将由自己支付。知情人还称,做这一行没有不超载的,否则根本无利可图,若不走高速公路,超载1吨才有50多元利润。
时有所闻的超载者自杀的新闻之所以引人关注,自杀当事人之所以引人同情,原因不是因为超载,而是因为其谋生之艰辛。而当超载者大量存在时,尤其是当某些路政等相关管理人员存在售卖“超载月票”等违规现象时,因超载被罚而作出自杀等举动的人,更容易因其“不走运”的“倒霉”形象而获得同情。
因为无法承受的罚款和经济压力而自杀,这样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与其受罚密切相关的超载现象却一点都不值得同情。超载的危害众所周知,超载威胁的不仅是道路本身,更是不特定的其他车辆和路人的生命安全。每一个对其报以同情的人,也都可能成为受害的对象。如果今天你对超载者施以了过多同情,明天,当因超载而造成的悲剧发生在你的身上时,被同情的恐怕就要成为你自己了——届时,无法收到同情且被漫骂的肯定是超载者。
超载的背后,其实是长期存在的畸形的物流费用。很多超载货车的车主都有过类似的说法,即,如果不超载,“根本无利可图”。换句话说,超载的目的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是为了谋求“合理”的利润,谋求让自己不赔的利润。而之所以必须靠超载才能谋利,是因为不超载不能谋利,不超载不能谋利是因为物流费用过低,或者是因为物流费用无法作为运输成本加入商品的最终售价中去。
这是一个互为因果的传导过程——最终商品价格低,压缩了超载者所载原材料或成品的物流费用,物流费用过低,导致货车车主不得不通过超载的方式获取利润。而这部门利润,原本是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
解决普遍存在的超载问题,不能仅仅从治超入手,更应从理顺商品流通过程入手,使运营成本或曰流通费用在商品价格中体现出来。否则,虽然客观上来看,对超载的严厉整治最终也会通过传导效应,使正常载运的货车也能获得足够的利润,但那个过程毕竟过于漫长和不确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因之而引致的自杀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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