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10个月,一个走私柴油团伙数十次驾船往返公海和龙湾,将走私柴油偷运入境,偷逃进口税7500余万元。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走私柴油案,16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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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该走私团伙以龙湾男子许某、杨某及安徽男子赵某等人为首,内部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向境外订货、销售、收款、驾船、放风等。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许某雇佣被告人陈某华等人驾驶“湘临醴货0016”船,先后4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约192.7万元。
尝到甜头以后,去年6月至7月,许某、赵某与杨某进一步共谋合股,扩大走私规模。三人分别雇佣被告人夏某等人负责码头过驳事宜,雇佣专人向走私柴油上家支付货款,雇佣被告人郑某负责记账,联系专人销售部分走私柴油、获取货源,并雇佣被告人周某等3人驾驶“振港258号”船先后共19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城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约2517万元。
去年6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杨某另外共谋合股走私柴油,雇人驾驶“浙玉机339”油船先后40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约4450万元。去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赵某合谋共股走私柴油,雇佣多名被告人驾驶“华斌168”船先后共4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约394万元。
经过海关缉私部门统计,主嫌许某参与了全部67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共计约7554万元。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杨某、赵某等16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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