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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致无锡上跨桥垮塌 越治越超怪圈如何破?

货车超载致无锡上跨桥垮塌 越治越超怪圈如何破?

卡车之家杨珮琳

2019-10-24

10月10日18时左右,312国道上海方向,无锡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垮塌事故。

货车超载致无锡上跨桥垮塌 越治越超怪圈如何破?

行车记录仪记下了大桥垮塌的全过程:短短5秒,桥体倾塌,桥板重重地摔在地面上。一辆正准备过桥的蓝色三轮车被倾塌的桥体挡住,司机与死神擦肩而过。不过,桥下的车辆没有那么幸运,数辆汽车被桥体截断。最终通告显示,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上跨桥垮塌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一时间,货车超载问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我国对货车超载治理不可谓不重视。然而,行动频频却屡禁不止,常常陷入“无车不超”、“越治越超”的困局。我们不禁要问:超载乱象为何迟迟无法根除?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违法与生计面前 卡车司机艰难抉择

“不超载没钱赚,可超载又提心吊胆,真的很纠结。”谈及超载问题,河南卡车司机王重洋没有像以往接受采访时那般慷慨激昂,语调变得有些低沉和压抑。

他先给笔者算了一笔账。从上海送货到南京,8~10吨的货物运费在3000元左右,往返消耗200L柴油,开销大概1500元,路桥费总计约500元,算上开票费,再折算每天车辆折旧、保险、损耗等费用,差不多每趟活儿只能挣300元左右,前提还是回程不能空载。整体来看,利润十分微薄。

“现在是油费涨、物价涨,就是运价不涨。”王重洋无奈地表示,“我们知道超载是违法行为,谁也不愿意触碰雷区。罚款是小,安全是大,超载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根本定(刹)不住,稍有差池,就会有生命危险。”

王重洋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关乎个人生存,运价多年不涨,各项成本却年年看涨,不超载就亏钱。另一方面又深知超载的危害,一味追求利益,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其实,我们知道超载不可行,但有时真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王重洋道出了货运行业存在的潜在问题:“近年来,货运市场运力冗余现象不断加剧,从而出现了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市场环境好的时候,因为运力不足而超载;市场环境差的时候,又因为有更多的运力而被迫超载。超载已成为运输行业在竞争条件下的生存之道。究其原因就是行业发展太快,准入门槛太低,竞争规范化程度不够。在这种情况下,货运行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加上社会运力过剩,货运行业逐步陷入打价格战的怪圈,而运价不断下探,最后只能靠超载来弥补。于是,我国公路货运行业就在低价竞争与超限超载中形成恶性循环。”

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维志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超载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却又是一个持续性问题。超载难以杜绝,背后是利益的驱动。在金钱的诱惑下,超限超载自然就成为横亘在物流行业中的老大难问题。

中汽兄弟(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金国则认为,超载不能简单归结为卡车司机的责任。“事实上,司机群体不愿意甚至痛恨超载,但很多时候,卡车司机由于话语权较弱,或是生计问题而被迫就范。”在他看来,超限超载屡禁不止的表面原因是利益驱使,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长期形成的痼疾——公路货运行业的畸形生态。

需求面前成为“多面手” 超载背后的黑色产业链

无锡10·10事故现场,大货车装载的6卷热轧钢卷板散落在侧翻的桥面上。根据初步计算,钢卷板的总重高达170吨,加上车辆自重,基本可以判定为严重超载。

有网友不禁要问:货车能压垮大桥,居然压不爆轮胎?

“百吨王”就是这么神奇的存在。在钢材、建材、煤炭等运输领域,超载是常见现象,而“百吨王”正是迎合了这些市场的需求。

既然有需求,车企肯定会尽力迎合。如今,重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某些生产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在车辆出厂时就为改装留下了很大的冗余空间。比如发动机的动力输出,国内往往会出现不管吨位大小都是“大马拉小车”的情况。既然拉得动、装得下,监管又不严,为何不多拉多赚钱呢?再比如一辆四轴重型货车,行驶证上车辆的自重是15.1吨,但实际重量可能会超出18吨。

“车辆增加的重量,主要用于加强大梁、弹簧、钢片等部件,而行业里出现的‘百吨王’,是在发动机、变速器、刹车系统、轮胎、钢板,甚至到货箱、货栏等部位进行加强、加固。”某重卡行业人士王敏(化名)向笔者表示,“即便出厂是合规产品,在设计时也会留出改装空间,马槽、后桥、梁套梁等都可以改装,这样能增加载重四至八倍,并且难以从外观上进行辨别。”

那么,以“百吨王”为线索,我们似乎可以发现超载背后的产业链条。首先,生产企业为车辆超载留下“后门”,然后“百吨王”想要顺利上路,还需迈过经销商、车管所这几道坎儿。

“如今,国内的重卡经销商为了能多卖车,已然变成了‘多面手’。他们不仅能把车身加长,还能多加几组假的载重轮。在市场相当成熟的当下,很多经销商坦言,销售压力大,要是没有特色服务,根本不可能在这个行业生存。而所谓的特色服务就是改装,这已经成为经销商的竞争核心和销量保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是经销商行为,但车辆要想登记上牌、顺利通过年检,没有产业链各环节恰到好处的配合,是无法做到的。”王敏直言不讳地说。

“的确,超载不是单方面的问题,更深层次反映出包括货主、物流企业、司机、整车企业、改装厂、车管所到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整个链条存在的漏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秘书长左新宇指出,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问题,都会培育出超载的土壤。可见,超载现象的背后,已经形成一个强大的“黑色产业链”。

治超之严,严于表面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曾用“路之伤、桥之痛、车之殇、人之祸、治之难”来描述超限超载的危害。

对此,高维志深表赞同。他指出,超载对道路、桥梁等设施的破坏力非常大,本来可以使用多年的公共基础设施,却因车辆长期超载而减少使用寿命。同时,超载还损害了车辆的整体性能,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除此之外,超载对社会环境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并且破坏了社会公平。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约6万人,受伤50多万人,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全国70%的道路安全事故和超限超载有关。

据交通运输部门测算,车辆每超限超载30%,公路养护费用就要增加200%。因此,超限超载也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超载危害之大,也促使交通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超载治理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89年,交通部颁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各省随即又掀起一次治超高潮。然而,随着我国货车保有量不断增多,超载问题日渐突出。

2000年,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发布,再次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严禁汽车超载行驶,明确超限超载标准,并且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多部门联动治超治限。

2006年以后,全国多省市结合计重收费,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治理超限超载。2011年,国家七部委再次发文联合治超;2016年7月26日,GB1589-2016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准发布。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及质量限值,成为路政、交管等部门公路超载超限治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同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再次联合治理超限超载,特别运用“一超四罚”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加强执法查处力度。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超载惩罚措施和治超管理办法,但超载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道路监管部门缺乏执行力。”杨金国指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层面往往落实不到位。有执法不严的,也有从中牟取私利的,各种勾结、买通的现象,导致监管漏洞百出,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在王敏看来,我国治超之严,只是严于表面。国家制定各项法规,交管部门开展各类治超行动,都说明治理超载势在必行。

但在执行层面却出现诸多问题。“不少卡车司机普遍抱有侥幸心理,有的司机甚至摸清了查处超载的路段和时间,与管理部门上演‘猫捉鼠的游戏’。与此同时,不少‘黄牛’和执法人员勾结,以超载为契机收受好处,为超载群体充当‘保护伞’,这使不法车辆更加肆无忌惮,进一步压榨了合规合法车辆的生存空间。”她说。

将治超当作一场持久战来打

超载现象屡禁不止的背后,不仅在于货运价格十年未涨,还有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如今,超载已成为当前交通管理运输的一大痼疾。该如何破解?

“治超常态化是解决公路运输市场超载问题的前提条件。”中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陈红认为,纵观十多年来的治超行动,主要呈现阶段性治理和行政性治理两大特征,这就陷入了“一治就好,一放就超”的怪圈。因此,治超工作需狠抓不懈,当作一场持久战来应对。

“我们应该借鉴、学习国外治超经验,重点做好监管工作。在车辆上路之前就严格把关,甚至要从车辆制造端进行监控,切断违规车辆的供给源,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则通过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实现有效监管。车辆只要有超载行为出现,车载智能化系统就会立刻向管理部门发出警告,让超载车辆无处遁形。长此以往,超载现象可以得到有效遏制。”杨金国表示。

“从超限超载形成机理来看,运输者超限超载行为是一个多主体、多环节、多因素的系统行为结果。”高维志指出,从一辆违规车辆出厂,到非法装运上路行驶,有众多部门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支持。所以只有建立对超限超载各利益主体的制度性约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运输市场结构性失调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路通行费占物流企业运输成本的三分之一,高企的运输成本是促使超载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国家层面要继续对物流行业减税降费。具体操作层面,首先要从运输者上路行驶过程中的超限超载行为治理着手,降低外部不良影响;其次,进行超限超载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第三,促成超限超载治理责任的社会化和权力分散化,建立治理者行为监督网络,规避治理者寻租行为。”王敏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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