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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地跑的治超联合执法“通知” 说明了啥?

满地跑的治超联合执法“通知” 说明了啥?

卡车之家杨珮琳

2019-10-25

10月10日无锡高架桥面侧翻事故发生后,坊间议论蜂起。在物流货运行业群里、网上,流传着多个省、直辖市交通部门发出的“联合执法通知”。

满地跑的治超联合执法“通知” 说明了啥?

以“云南省交通局”2019年10月13日发的“通知”为例:

2019年10月15联合执法

1.对于超载超限车辆百分三十以内的,司机200元扣3分,发货厂家及公司扣货15天并罚处2000元-5000元,承担仓储费,拖车费卸载及装车费。

2.货车超载百分之五十的,货车司机罚1000元扣6分,发货厂家及公司扣货15天并罚处5000元-10000元,承担仓储费,拖车费卸载费及装车费。

3: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百以下的,扣12分并降级处理,罚款2000元-5000元,发货厂家及公司扣货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万元-50000元,并承担仓储费及拖车费及卸载费装车费,对承运货主7天强制思想教育。

4.超载百分百以并超限货车,扣车一个月驾驶员扣12分吊销驾驶证并处罚金5000元-10000元,三年不得驾驶,发货厂家及公司法人强制思想教育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罚款,情节言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拖车费,仓储费及卸载装车等费用等。

满地跑的治超联合执法“通知” 说明了啥?

其他还有“上海交通总局”“广东省委交通局”“江苏交通总局”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帽子”“靴子”不同,但躯体都长得一样,奇形怪状。

满地跑的治超联合执法“通知” 说明了啥?

满地跑的治超联合执法“通知” 说明了啥?

这些“通知”都是“伪文件”无疑。但是,官方消息还没穿上鞋,民间传言已经跑遍了大街小巷。

这些“通知”传播得实在太广。货运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信以为真的比例一定不低。甚至有交通执法人员也将信将疑,有的还在问“怎么还没执行?”。这种状况可真耐人寻味。

本来这个货运物流行业就复杂,出了大事故就更欲理还乱,还加上这么个“通知”凑热闹,有点乱上加乱。“通知”的满地跑,起码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

多头治超晕头转向

治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主体是交通运输部门;治理车辆超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两部门有各自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有自己的执法程序、标准。

这两者的关系要完全弄清楚是要费些时间的。行业从业人员不是很明白,社会公众就更是一头雾水。那些个挥斥方遒引领舆论的,以及背着手视察指指点点的,也未必十分清楚。

可能也没必要搞清楚。多年来车辆超限超载时常一起治理,公安、交通运输两部门联合执法。近年来为了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更是全面实施了新的“联合执法”,明确两家职责分工,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机制。

这一机制的基本分工是交通运输部门称重检测、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款、记分。

按照这一模式,公安交警独立治理超载没受多大影响,行驶城市道路的车辆也会超载,而认定超载不一定非得要交通运输部门称重检测。而交通运输部门其实是丢掉了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行为的罚款处罚权。

尽管如此,在未实施联合执法时,在非现场执法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门似乎还在独立治理超限,自行实施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之前,这样的执法肯定“合法”;然而是否“合规”,就不得而知了。治超载还是治超限,公安罚还是交通罚……

估计“通知”的作者们搞不太清。于是落款成了“上海交通总局”“广东省委交通局”“江苏交通总局”等等。这种“常识缺失症”,实际并不可笑。

处罚对象难理头绪

行政处罚必须针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但是对超限超载的处罚,找“当事人”却不那么直截了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车辆超载较为明了,是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也是记驾驶人的。当然对经处罚不改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以处罚。但总体上比较好认。

但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处罚,当事人的范围就不大好确定。

《公路法》用的是“的”字结构。“车辆超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是罚驾驶员还是车主(承运人)?这就有过争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违法超限实行“一超四罚”。是哪“四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未明说。

网络上一些文章胡乱猜:说是驾驶员、货运企业、车主、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站场、货运源头单位……等等,都有。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解释是:违法超限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但这里把“车辆”当作处罚当事人显然欠妥。

需要说明的是“货运源头单位”。为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交通运输部门在2011年就要求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

不过,真要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恐怕还得慎重。这些单位是否都象货运站场一样具有“防止超载车辆出站”的义务,很难说。而要证明这些单位“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也非常困难。

“通知”中,“发货厂家及公司”也就是货主成了处罚对象。这当然是有问题的。可以想象,货主压低运价是肯定的。但要直接指使甚至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货主一般没那个指挥权。估计“通知”的作者也是揣摩“上意”才加了这么一个处罚对象。

治超措施如坐云雾

法律法规分别赋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有超载行为的货运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赋予了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道路运输条例》还规定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有权强制卸货。

在实际治理中,在法律规定外发明创新的措施时有所见,按实载计重收费,收取超限公路补偿费,“以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还收些不规范的超限检测费、扣车保管费、罚款月票……

而《公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当前的联合执法机制中却永远无法到位。

《公路法》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又作了阶梯式的具体规定。而在联合执法中,这套处罚制度被挂起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超载的处罚,最高不过2千元以下罚款。这在经济制裁方面削弱了治超力度。

“通知”的作者们发明出了“仓储费”“拖车费”“卸载费”“装车费”,还有扣车、扣货,“三年不得驾驶”“强制思想教育”等措施,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大概是看到法律不执行似乎不要紧,同时被现实中各种创新举措“鼓励”的吧。

运动式治理“深入人心”

近年来但凡出现重大事故,总会有部门紧急动员,集中人力、物力开展“拉网式”突击检查、全面排查、百日整治、专项治理……“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这期间出现的“顶风作案”,会被“顶格处罚”。

而且还要举一反三,“一人生病,全民吃药”。这就是国人熟悉的“运动式执法”。

这种执法有利有弊。通过这种高强度的执法,局面肯定会大有改观。这期间行政相对人一般也会相当配合。如果成果能得到巩固,监管水平将会提高到新的层次。

当然也可能,暴风骤雨后又风平浪静。热一阵很快就冷下去。违法行为又是老方一帖,甚至反弹得跟更厉害。除了中枪的几个倒霉蛋,其他人会把法律规定当松紧带。

此次无锡塌桥轰隆一声,也似乎成了号令。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又紧张地行动起来了。

这说明运动式执法还是“深入人心”的,而且几乎已经成了“条件反射”。联合执法“通知”的作者们也是深谙此道。“创作”这样的文件很是应景。但假的毕竟是假的。对造假行为要抵制、要批判。

不让这种“通知”满地跑,要靠进一步广泛深入地普法,还要靠全面准确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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