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市交通运输厅负责人解答由ETC引发的民生问题。内容整理如下。
▎关于收费方式调整
(一)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会发生哪些变化?
答: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原有以省为界的运营模式将变为全国高速公路全网统一运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省界不再需要停车交费,可以直接快速通过,在省界的通行体验与在主线上行驶完全一样,可以彻底解决省界拥堵问题,大幅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其中,ETC车辆继续使用ETC专用通道,在入口和出口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人工交费车辆在入口收费站领取带有路径记录功能的CPC通行卡,在出口收费站交回,并一次性交纳全程通行费。
(二)通行费金额是根据什么因素计算的?
答: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应交通行费费额,是根据不同车辆对应的收费标准,乘以其实际行驶里程计算得出的。符合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车辆,收费时将扣除相应的优惠金额。
(三)高速公路ETC门架系统怎么计费?
答:车辆通过单个ETC门架的收费金额,按其所辖里程和收费标准计算,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车辆结束高速公路行驶后,将途经ETC门架计算的费额相加,就是应交的通行费金额。
(四)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如何实现精确计费?
答: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ETC车辆和人工交费车辆统一按照实际行驶路径实行精确计费。其中,ETC车辆按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
MTC车辆根据途径ETC门架的应收金额之和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在出口混合车道或人工收费车道人工交费时,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元”。
(五)调整计费方式会不会导致客车应交通行费增加?
答:正常情况下不会。由于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理论上应交通行费也不会发生变化。
而且,在这次改革中,将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的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统一由二类调整为一类,其应交的通行费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由于新的计费系统是以车辆通行的实际路径进行计费,与原来的按照最短路径收费相比,少部分车辆的应交通行费额可能会出现一些变化,也符合依法公平交费的原则。
(六)调整计费方式会不会导致货车应交通行费增加?
答:在这次改革中,货车计费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为实现新旧计费方式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专门通知。
督促指导各地以本省(区、市)2018年按里程加权平均的车货总质量为重要依据,计算通行费费率,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同一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不大于计重收费时的费额。
目前各地标准装载和接近标准装载货车的收费水平较过去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当然,对于空载车辆,费额可能会出现增加,建议相关企业加强运输组织,通过提高实载率,享受计费方式调整的政策红利。
▎关于货车计费方式调整
(七)为什么要将货车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何时正式实施?
答:我国高速公路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和“大吨小标”。
但由于计重收费需要停车称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车通行效率。将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有利于货车使用ETC,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
根据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总体工作部署,货车按车(轴)型收费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八)货车实行车(轴)型收费是否合理?
答:对公路货车按照车(轴)型收费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在合法装载的前提下,同一轴型的货车,对公路资源的占用和损耗基本是一样的。
因此,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货车通行费,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也有利于促进货运企业加强运输组织,提升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实载率和运输效率,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货运主通道的作用。
(九)货车的通行费收费车型标准如何分类?
答: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行业标准,货车的通行费车型分类根据其总轴数(含悬浮轴)、车长和总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其中,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吨的两轴货车为1类,车长不小于6米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吨的两轴货车为2类,三轴货车为3类,四轴货车为4类,五轴货车列车为5类,六轴货车列车为6类。超过六轴的货车,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
(十)专项作业车的通行费收费车型标准如何分类?
答: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行业标准,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吨的两轴专项作业车为1类,车长不小于6米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吨的两轴专项作业车为2类,三轴专项作业车为3类,四轴专项作业车为4类,五轴专项作业车为5类,六轴及六轴以上专项作业车为6类。
▎关于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
(十一)为什么要实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
答: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路基础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破坏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车辆生产和改装秩序。
利用高速公路能控制出入口、封闭管理的特点,实施入口称重,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根据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部署,从2019年12月16日起,全国高速公路全面实施了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拒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驶。
(十二)高速公路入口如何识别货车超载超限?
答:高速公路入口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后,称重检测数据将与高速公路收费发卡系统互联互通,经确认为合法车辆的,收费系统将自动抬杆放行;经确认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收费系统将禁止发卡和抬杆,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
(十三)货车进入高速公路需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看标志牌,入口称重分两种形式,一种是秤台设置在收费站入口车道上,另一种设置在收费站广场或进入高速公路匝道处。
对秤台设置在收费站入口车道的,在进入收费广场时有车道指示标志进行指引,货车需靠右行驶,进入称重车道,接受不停车检测。
对秤台设置在收费站广场或进入高速公路匝道处的,在进入称重车道前有车道指示标志,货车需主动进入称重台,接受不停车检测。经检测如果不超重就继续前行,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如果超重则严禁进入高速公路,并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安排的路线返回。
(十四)ETC货车进入高速公路也需要进行不停车检测吗?
答: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车,实行“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十五)高速公路入口经称重确认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如何处理?
答:对经称重检测确认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省级治超系统,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不听劝阻、恶意堵塞、强行冲卡等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其列入失信当事人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十六)大件运输车辆如何通行高速公路?
答:通过登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允许通行名单信息转发至申请的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不停车称重系统。车辆完成称重检测后,入口收费站不停车称重系统自动比对相关信息。
信息比对一致将准许放行,并在ETC车载装置内标识“大件运输”标志,沿途ETC门架按照超限运输费率给予计费扣费。对于提示信息不一致的车辆,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关于ETC推广发行
(十七)通行高速公路频次不多的车辆,是否也需要办理ETC?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目前我部正在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大力推动ETC在加油和城市停车场的应用。
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推广,安装使用ETC的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时,可以提高通行效率,享受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不行驶高速公路时,也可享受加油打折、停车便利等相关优惠。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车主朋友加快安装和使用ETC,充分享受通行便捷、交费打折、加油优惠、停车便利等各种政策红利,让自己的出行更经济、更便捷。
▎关于预约通行
(十八)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辆,能否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9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
考虑到运输企业和货车车主对预约通行方式还需要逐步适应,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设置了半年过渡期。
在2020年6月30日前,这些运输车辆,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经出口收费站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也可免收车辆通行费。出台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过渡期结束后,运输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并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十九)哪些ETC车辆,需要采用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为什么需要采用预约通行方式
答:安装ETC车载装置的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通行收费高速公路时,需要采用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取消省界收费站后,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系统实行分段计(收)费。
由于门架系统只能识别ETC车辆的身份和车型,并不能识别ETC货车所装载的货物品种。因此,针对特定货物运输的优惠政策,必须通过预约通行方式,使收费系统提前获知货物信息,才能按相应的优惠费率计(收)费,确保符合条件的车辆顺利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集装箱运输车辆)预约通行的问题
(二十)如何办理集装箱运输车辆专用ETC车载装置?
答: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国任意一个ETC办理网点都可以办理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办理时,除提供办理ETC所需的一般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需包含“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二十一)运输集装箱时如何进行预约通行操作?
答: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分为个人预约和企业预约两种形式。个人用户使用手机,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中的“集优服务(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服务)”功能进行个人预约;运输企业用户通过电脑登录“集优服务”网站进行企业预约。
用户根据提示进行注册登录,选择运输起止点(高速公路收费站)、拟通行的省份、集装箱基本信息等,进行预约通行,享受优惠政策。
考虑到运输企业和货车车主对预约通行方式还需要逐步适应,出台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过渡期结束后,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并进行预约通行的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十二)预约通行后,集装箱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是否还需要停车查验?
答:预约通行后,原则上高速公路出入口可不再对集装箱运输车辆进行停车查验,但驾驶人需要在出发前的货源地和运输结束后的目的地分别拍照,向系统上传带有车牌号和集装箱编号的照片,证明预约信息与实际运输一致,供系统核验。
(二十三)预约信息与实际通行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答:预约信息与实际通行情况不符的,将无法享受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一个月内如连续三次出现预约信息与实际通行情况不符的,该车辆的预约资格将被冻结,将无法再享受全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被冻结的车辆可向对应的省份提出申请,经核验通过后,恢复预约资格。
(二十四)如何享受不同省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
答: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分别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中的“集优服务”功能和“集优服务”网站,向有集装箱优惠政策的省份提出申请,符合对应省份优惠政策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即可享受对应通行费优惠。
▎关于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的问题
(二十五)如何进行预约通行?
答: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预约服务平台。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前4小时,可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进行网络预约,也可在收费站入口指定车道进行车道预约通行登记。
对未提前预约的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仍然可以通行高速公路,但会被按普通车辆统一扣费,在出口申请查验并符合条件的,按期办理退费。从便利公众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司机朋友尽可能安装使用ETC并进行预约通行,以便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考虑到运输企业和货车车主对预约通行方式还需要逐步适应,特别设置了半年过渡期,在2020年6月30日24时前,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经出口收费站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也可免收车辆通行费。
过渡期结束后,运输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并预约通行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十六)预约通行后,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是否还需要停车查验?
答: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设立的指定查验点,主动向收费站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待查验过后,方可离开收费站查验点。如查验结果合格,按规定免收通行费。否则,将全额扣除应交的车辆通行费。
(二十七)未预约的车辆能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答:未进行网络预约或车道通行登记的,由于在ETC门架系统已按正常车辆进行了计(收)费,经查验合格的,可按特情业务办理退费。车辆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凭查验码,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申请退费。由于完成退费需要一定周期,建议司机朋友尽可能提前预约,避免发生先交费、再退费的情况。
(二十八)对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等失信车辆如何惩戒?
答:对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被确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可拒绝其通行高速公路,并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记入高速公路信用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不断提高其通行效率。
(二十九)运输哪些鲜活农产品可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答: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费通行。
其中,全国统一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转地放蜂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2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77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十)国家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哪些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七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一是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二是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是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四是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五是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六是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小型客车;七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除此之外,其它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十一)为什么要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答:地方出台的通行费减免费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地方出台的减免费政策,如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以及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符合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相关政策要求的,都将继续保留。
另一类是没有国家相关政策依据、由地方自主出台、且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或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或影响跨省车辆正常交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十二)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实施主体是谁计划何时完成?
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省级交通运输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工作,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确保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科学统一。
(三十三)今后各地是否还可以出台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答:为维护全国统一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确保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九、关于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三十四)为什么要优化“绿色通道”政策具体如何优化?
答: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绿色通道”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仍然需要停车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是部分省份在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外,又自行增加了一些新的品种,导致省际之间政策不统一;三是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偷逃通行费的现象将大量增加,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部在继续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的同时,将通过优化服务、调整查验方式、建设信用体系等措施,不断优化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安装ETC车载装置,保障其在高速公路入口、出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驶出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是建立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避免出现先扣费、再退费的现象。对未提前预约即进入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三是建立信用体系。对经查验属于假冒或混装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三十五)如何判断“整车合法装载运输”?
答:按照相关规定,“整车”是指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合法”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即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以及《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73号)等相关规定。
(三十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为什么要实行预约通行?
答: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全国高速公路将统一实行“边通行、边计(收)费”的新模式。由于ETC门架系统无法识别货车所载货物品种,若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提前预约或在入口登记,会按照普通货车进行计(收)费,待出口查验符合免费条件后,需要再进行退费。
由于退费需要一定程序,不仅会影响用户体验,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占用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的资金,增加其经营成本。通过预约通行,收费系统可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自动执行免费操作。
(三十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如何查验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答: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出口收费站后,可以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收费站将立即开展查验,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通行费。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十八)为什么从2020年起单卡用户不再享受原则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答:对ETC车辆给予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目的是鼓励车辆安装使用ETC,提高通行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同时降低高速公路运营成本。
ETC单卡用户,是在计重收费的条件下,为货车实现非现金支付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只能用于人工收费。由于其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不再享受ETC优惠政策。
对这部分用户,我们将组织相关机构为其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保障其继续享受各类ETC优惠政策(包括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