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官方发布的解读来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规定》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罚款数额。
其中,可能货车司机们比较关注的重点内容,笔者做重点摘录。如下: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二十一、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