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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路段限速差不应大于20km/h!甘肃高速限速值设定

相邻路段限速差不应大于20km/h!甘肃高速限速值设定

高李敏

2023-04-17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限速管理工作,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2022年9月1日联合制定了《甘肃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与限速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明确:相邻路段限速差不应大于20km/h!

其中,同一条高速公路可根据路段具体情况,分段进行限速。

一般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以高速公路的设计速度为基础,可以等于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对于限速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km/h~20km/h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相邻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km/h。当相邻路段限速值之差大于20km/h时,应设置必要的过渡段,保证车辆安全平稳通过。

相邻路段限速差不应大于20km/h!甘肃高速限速值设定

甘肃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与限速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限速管理工作,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性,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地域环境特点和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限速路段的划分、限速值的论证、限速方式的选择和限速标志的设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新建、改扩建以及在役高速公路的限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限速值是对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规定的允许行驶速度的限值,其中: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km/h(不含摩托车)。

第五条 同一条高速公路可根据路段具体情况,分段进行限速。

一般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以高速公路的设计速度为基础,可以等于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对于限速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km/h~20km/h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视距受限、连续长陡下坡、隧道、特大桥、受特殊天气影响较大的路段以及事故频发等特殊限速路段,应按照《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公路的技术指标、运行特征、路侧干扰、沿线环境等因素,进行交通工程论证确定限速值,限速值不宜高于路段设计速度。

第六条 相邻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km/h。当相邻路段限速值之差大于20km/h时,应设置必要的过渡段,保证车辆安全平稳通过。

第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情况的研判分析,梳理排查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同时对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监测,并在安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的路段前方,应结合路段的限速值相应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限速标志,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查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第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对同一地点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对高速公路限速值投诉意见较多的,应及时进行调研。确认需要调整限速值的,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科学的交通工程论证,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审后,向属地高速公路运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分别报省公安交管部门和省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审查。

第九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限速值,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商得一致后,报省级公安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由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部门根据限速调整意见联合向社会发布限速调整公告,属地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及时对限速标志进行调整。

第十条 改建或新建成的高速公路在通车运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等标准规范确定一般限速路段、特殊限速路段及其限速值,设置相应限速标志,并做好后续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通车和限速值调整前,属地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网站、广播、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渠道,对限速路段和限速值设定情况进行公告和宣传。

第十二条 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临时限速标准执行限速。在恶劣气象条件影响过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解除临时限速标准,同时向高速公路运营部门进行反馈,以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时,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要求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限速标志、标线、交通锥、防撞桶、路栏、警示灯等临时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临时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设施。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运营、养护、路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公路标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与限速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公路〔201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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