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灵山县“1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灵山县檀圩镇国道209线3592km+200m路段发生一起小客车与重型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580万元。
▎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12日4时55分许,龚某文驾驶桂NZ1512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9人,从钦州市浦北县张黄镇邓平村委出发往南宁市横州市马岭镇方向行驶,至灵山县檀圩镇境内国道209线3592km+200m下坡左转弯路段时,跨越中心黄实线驶过对向车道,遇对向驶来的由劳某毅驾驶的桂NA2858号重型自卸货车后,因小客车超速且驾驶员龚某文操作不当,导致小客车失控侧滑至对向车道,小客车右侧与大货车前部发生碰撞,小客车失控翻倒,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货车核载15.37吨,实载75吨,车货总重97.44吨,严重超载且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制动效能降低,加重了事故后果。
▎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龚某文夜间驾驶小客车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且越过中央实线行驶,发现对向来车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过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劳某毅驾驶的大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制动效能降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处理建议
1.龚某文,小客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在广西灵山县看守所。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劳某毅,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魏某锋,大货车原实际控制人,建议移交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和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
3.谭某熠,大货车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消除车辆存在的隐患,造成车辆严重超载,制动效能降低,加重了事故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吴某忠,浦北县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仕忠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另外,报告还对其他涉案相关公司做出追责建议。(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