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谢师傅称,他于2018年12月在合肥一家货运公司,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在购车前,这家货运公司的业务员承诺在公司买车,会提供稳定货源、保证固定收入。谢师傅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显示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肯吃苦就可以月入一万八。
但实际上购车后,介绍的都是又苦又累收入又低的货源,一万八是再吃苦都达不到的收入。
而经过了解,谢师傅发现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卡友有一百多位,目前该货运公司还在不断“招聘”其他卡友。
在律师解答中也不断强调在购车时合同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卡友们在购车时还会遇到什么合同上的“陷阱”呢?又该通过什么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陷阱一:合同条文严重缺失
在购买车辆时,车价是大部分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但等谈好价格,约定了提车时间,要签订销售合同时,却没有多少人会仔细研究合同内容。
而真实情况是,有的合同简单到只有一张纸三至五条条款,有的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
▎陷阱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
多数合同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降低要求。
如某合同规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类似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
更重要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陷阱三: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
多数合同中,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如某合同规定:“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利益、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只修不赔”,是汽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陷阱四:车价特别约定,加大消费者风险
不少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车辆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车辆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车辆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
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陷阱五: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无论是专业知识的限制还是缺陷瑕疵的隐蔽性,消费者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陷阱六: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
不少合同规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陷阱七: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
不少车辆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
如“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等模糊概念条款在不少合同中作为约定条款,特别是汽车质量标准,同一合同中质量标准不止一个,有厂家标准、有集团公司标准或某品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等。
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综上所述,广大卡友们在购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阅读购车合同,以防经销商利用合同“做文章”,只有前期做好万全准备,后期维权才会比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