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几位大货车驾驶员向记者反映,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大货车二级维护费就已经取消强制要求,可是这几日他们审车时,运管所工作人员又告知他们,由于其在2016年未能对车辆及时进行二级维护,导致车辆技术档案不完善,现在车主们不但将会面临数额不等的罚款,2017年的二级维护还必须得做。3月10日,记者前往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 车主:二级维护费早已取消
景泰县草窝滩镇的司机孙坚(化名)反映,他们从媒体上看到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两度发文,要求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两项收费。我省相关部门也下文要求取消这两项收费。看到了相关报道后,车主们向当地市运管部门询问过,但所有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仍被收取检测费用。
“2015年年底,我的车做了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我们接到运管部门的通知,称交通部取消了二级维护的强制要求,转而由车主或者运输企业自行维护。2016年5月18日那天,我又在景泰县运管所发的一份宣传资料上看到,国家已经强制取消了二级维护费的检测。”回忆起当时看到的“事实”,车主王胜国对记者如是说。
而令王胜国没有想到的是,今年3月1日,他去运管所审运营证时,对方告知他,去年他没有对车辆做过二级维护,现在要对他进行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罚款,而且今年的二级维护必须要做。对此,王国胜表示很不解。
由于二级维护需要一定费用,在得知二级维护费被强制“取消”后,绝大多数车主不约而同的都放弃了二级维护。根据往年一季度一次的二级维护规定,2016年许多车辆在做完了第一次或者前两次二级维护后便自行停止了二级维护。根据调查显示,2016年下半年景泰5000辆大货车中,做了二级维护的大货车不到百辆。
● 运管:二级维护从未被取消
针对此事,记者随后采访了景泰县运管所所长张发祖,他告诉记者,二级维护费用并没有取消。车主们所说的去年强制取消的政策发生改变是指交通部的1号令发布之后,根据1号令的规定,营运货车经营者可自行决定维护周期,但并不代表可以不做二级维护,而运管部门则成为这项工作的监督者和事后追责单位。
针对车主们反映的罚款一事,张发祖表示,对于罚款也仅仅是监督经营者执行政策规定的手段之一,他们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解决处理。
● 双方有误解导致矛盾所在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1号令的颁布,本是更好的为了保证车主的安全,但是在我市的实际施行中,车主们对于新政策的理解上却出现了普遍的严重偏差,从1号令颁布至今,绝大部分的大货车车主都认为是二级维护已经被取消。
对于绝大多数货车司机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的情况,张发祖表示,1号令颁布后,运管所为了让车主们更好的了解政策,他们印刷了大量的宣传手册,几乎绝大多数的车主都有见到,但是由于车主们的工作强度相对较高,经常在外地跑车,所以几乎没有人去认真研读和理解相关政策。而作为运管部门,他们对于车主们普遍存在的对政策理解产生严重偏差的信息是知道的,但由于大货车车主工作的特殊性,并未能及时对新政策进行有效地宣传和解释,这才导致了误会越陷越深。
● 记者手记: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清理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和百姓负担上,的确下了不小的力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一些清费减负的好政策由于没能真正落实到位,而成了一纸空文;有的好政策政令下达路径不畅,真正受益的企业和百姓难以知晓;还有的好政策需要配套措施的支持,但相关部门却没能认真研究做好衔接。减轻企业和百姓负担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如果我们的落实工作只停留在转发文件上,停留在“民”不告“官”不究上,那再好的政策,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 相关链接:
根据交通部2016年1号令显示内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
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部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而技术档案中一项就是车辆维护和修理。
第十五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其中二级维护由道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在交通部对于《规定》的释义中,对于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的二级维护一项作出明确规定:
为确保车辆正常维护,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GB/T18344)推荐了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周期。其中轻型以上货车,包括挂车在内的营运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上限值或者行驶时间间隔上限值分别为5千公里和120日。此上限标准中,里程数和时间间隔以先到上限项者为先。
如果以时间间隔先到为准,轻型以上大货车在一年时间中需要做3次二级维护。如果里程数先到,二级维护的频率还将加大。
在交通部1号令之后,甘肃省和我市运管部门又先后分别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其中在我市下发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道路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中就包括“车辆技术档案”一项。
同样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以下行为之一”中的第四项就是: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第五项则: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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