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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滨:有一种通行证叫“罚款月票”

河南淮滨:有一种通行证叫“罚款月票”

张诗萌

2019-04-22

河南淮滨县被曝光为超载罚款开“月票”。物流成本高、罚款项目多,司机办“月票”买个心安;以罚代管,治超办罚得理直气壮。于是“执罚经济”从见不得光的潜规则变成了“合理”的“规定”,“罚款月票”成了超载货车的通行证。

河南淮滨:有一种通行证叫“罚款月票”

当潜规则变成明规定

小偷能否“先交罚款,后搞盗窃”?小偷能否“先交罚款,后搞盗窃”?

放宽车辆超限标准,买月票便可畅行

8月1日,河南省淮滨县司机杨华(化名)开着一辆“超载”的大货车,主动去淮滨县马集镇的超限检查站办罚款“月票”。去年开始,当地货车司机为了少被处罚,每月月初,只要到县 城的超限站根据车型缴纳5200-3300元不等的费用,就能获得超出国家超限标准15吨的照顾,可以放心地“多拉快跑”了。[详细]

潜规则变成“合理”罚款,危害更大

“包月罚款”的实质,是将交通运输管理中备受诟病的“执罚经济”从暗处推向明处,是将见不得光的潜规则“合法化”,是将罚款手段赤裸裸地异化为目的,是对公众忍耐底线的挑战。

当货车司机交了罚款就可以“合法”超载,人们就有理由担心,会不会有一天客车先交了罚款就可以无限超员?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民众的安全感就无处寄放,这只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司机和治超办为何这般“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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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成本过高,司机压力大

物流成本“超载”比大货车超载严重得多。有人曾统计过:一公斤货物通过公路运输从上海到贵州需要花费6~8元人民币,而从上海通过海运运到万里之遥的纽约却只需花费1.5元人民币。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在中国,全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比重的21.3%左右,而发达国家则是10%左右。即便是人力成本高昂的美国,这一数据也在20世纪90年代就保持在11.4%~11.7%的范围内。

进入21世纪的前十年,尤其在21世纪的头两年,这一数据更下降到10%左右,甚至在2002年降为8.7%。

但在我国,随着去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下发,整个物流成本呈直线上升。按照新标准,国内绝大多数的货车不符合要求,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改造更换货柜箱,但改造带来的成本必定要转移到运价上。

由此,下一轮的涨价将很难避免,据权威人士估算,整个公路运输成本至少上涨20%~30%。[详细]

司机怕麻烦,办月票买心安

当地司机王师傅说,很多司机怕麻烦,他们宁愿一次性交清5200元。如果遇到重量低于45吨,检查站就会想法让车重超过45吨。比如,会找些人站到地磅上,或让后面的货车车头开到地磅上。

与民众的愤愤不平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被强制“割肉”的货车司机的不反抗甚至是乐见其成的暧昧态度。数目不菲的各路税费让货车司机们承受了巨大的成本压力,为了在车辆报废年限内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收益,货车司机都会铤而走险。

“不超载不挣钱”成为货车司机的共识,“罚款买平安”成为货车司机的无奈选择。说白了,正是因为有了高昂的物流成本的存在,“包月罚款”虽然听上去很荒唐却结结实实地搔中了货车司机们的软肋。

当地政府部门需要靠罚款创收却又怕麻烦,货车司机需要靠超载赚钱,“包月罚款”为双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利益结合点,尽管我们整个社会要为此付出交通隐患大增、法律权威“死机”等难以承受的代价。

以罚代管,治超办罚款理直气壮

针对社会对这种“月票式罚款”的质疑,该县“治超办”做出的解释是,这并不是罚款月票,因为每个司机“处罚科目”都不尽相同;这也不是放任超载,因为县里面有自己关于超载的“专家标准”。这种解释究竟能否站得住脚呢?

“月票式罚款”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说明行政处罚之目的在于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罚款只是手段,制止行为才是目的。

“以罚代管”和“只罚不管”的做法颠倒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目的,是另外一种行政失职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淮滨县政府作为基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没有积极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超载行为,而是将“罚款”作为一种特别收入当作特殊“营生”,甚至为了减少执法成本以“月票”的形式“量贩式”管理。

这样的做法不仅荒诞,而且也与《行政处罚法》赋予的权力相冲突,属于典型的行政寻租行为。

从报道来看,该县应该知道“月票式罚款”与法律确有冲突,所以,他们将每个司机的“月票”内容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是“擅自改装车”,有的是“超限行使”,但是罚款总数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以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

这样“掩耳盗铃”的处罚在掩饰自己行为的同时,实际上又与行政法中“禁止事先处罚”的原则相冲突。

这种行为产生了两个悖论:一是罚款出现在违法行为之前;二是缴纳罚款后的超载已经成为“合法”行为,那么为什么还要缴纳罚款?这两个悖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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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财政收入不应以乱收费的方式

这种“执罚”经济并非河南淮滨的特色,而是公路执法的常态,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罚款月票”这种“大胆创新”模式的出现,只是令人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执罚经济”的常态化程度。和土地财政、收费公路财政一样,罚款成为一些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

“执罚经济”也许不完全是以权谋私,这些钱很大一部分也许要用于公共建设。但这并不能说“执罚”就是对的,其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这种方式提高财政收入,无异于饮鸩止渴。

治超新政不仅应叫停,更需问责

该县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华明勇表示,他们专门召集治超办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会,在治超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对存在的问题,他们进行集中讨论总结。同时对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他们将对不正确的做法进行纠正,接下来将进行整改。

乱收滥罚早已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事实上,媒体曝光的类似滥收滥罚现象已经不计其数,最后不是应付性地整改了事,就是将责任推给“个别临时工”。以执法名义带头违法的零成本,是执法经济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

因此,必须让那些以执法名义敛财的官员付出沉重的代价,通过严厉打击执法经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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