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晚高峰时段,一辆悬挂污损号牌,且未按规定喷涂发大号的轻型自卸货车,行至河东区十一经路时被交警拦截检查,该车司机最终因涉牌、闯限行等5项交通违法行为,被合并处罚款700元,驾驶证记14分。
4月24日17时35分,一辆载满沙土的绿色货车沿十一经路行至六纬路交口时,被正在开展交通晚高峰疏导工作的交警注意到,执勤交警立即对该车拦截检查。
“这轻型自卸货车在‘限货’时段内驶入市区道路,后面的号牌还有严重污损,涉嫌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河东支队六纬路大队执勤交警表示,在接受检查时,该车司机表示没有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也未能提供电子证件。
公安交管河东支队六纬路大队进一步核查确认,该车悬挂的前号牌“津RGN**1”没有问题,但后号牌不仅整面沾满了污泥,左半部分的“津”字也已经折断缺失,且没有在后车厢外挡板上喷涂放大号牌。
驾驶人承认,悬挂污损的号牌,且不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目的就是“免得有违法时被电子眼拍到”。据介绍,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法要被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而因为不按规定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司机还要被罚款200元。
交警核查确认,该车车型属于轻型自卸货车。“当时出现在十一经路上,这辆车构成货车违反限行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六纬路大队交警介绍说。
根据天津市“限货”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所有载货汽车(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或厢式货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道路行驶。此外,设有载货汽车全天或时间性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驾驶载货汽车应按照标志指示通行。
据悉,该货车司机涉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喷涂放大号、违反限行规定、未携带驾驶证记行驶证共5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河东支队六纬路大队已经依法对其合并处罚款700元,对其驾驶证一次记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