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造的驾驶证等证件作掩护,冒名与商家签订运输合同,骗取货物后变卖获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犯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剩余赃物的折价款34020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冒用他人名义在重庆市渝北区华荣货运交易市场承接了被害人黄某欲将其在某铝业公司购买的废用电瓶运往安徽省太和县的货运业务。
同月20日,被告人柳某按照与被害人黄某的约定,驾驶伪造牌照的货车到达渝中区某铝业公司,将价值202824元的31.3吨废旧电瓶全部装车后驾车离开。
同月23日,被告人柳某将废旧电瓶运至山东省莘县东环路一出租房内藏匿。
后被告人柳某将部分废旧电瓶变卖,获赃款一万余元。
201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柳某捉获,追回废旧电瓶26.05吨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柳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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