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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标准要降低?听听交通部怎么说

高速收费标准要降低?听听交通部怎么说

左洁

2016-08-11

●  多种手段齐上手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回复人大建议第4816号 关于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建议: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6月起,我部会同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

高速收费标准要降低?听听交通部怎么说

12年来,相关部委通力合作,统一协调步调,推动形成各行业联合治超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坚持路面联合执法,加强监控网络建设。各地按照“高速公路入口称重阻截,普通公路设站检查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强治超站点和检测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管理,实行货运车辆全路网监控和联防联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以固定检测站点为依托,积极开展路面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些相邻地区还加强片区协作,开展联合治超行动,有效遏止了违法超限车辆跨省运输,增强了治理效果。

二是加强源头监管,遏止违法车辆出厂上路。严把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关。根据国务院授权的行政许可要求,积极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工作,未进入《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做到“五个一致”,加强对企业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理。持续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加大在生产现场、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查的力度。

三是加强经济调节,不断减轻运输企业缴费负担。在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的基础上,我部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载重10吨以上货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了20%—30%。积极推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有效降低了合法货运车辆的经营成本,消除了部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赢利空间。根据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定,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目前共撤销公路收费站2438个,取消收费公路13.4万公里。

四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超。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第7号部令)。在地方层面,天津、安徽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治超法规制度体系,为强化治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

五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宣传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集中治超的工作成效,报道各地治理超限超载的经验做法,宣传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危害,增强全社会对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干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控制,公路网路况水平和通行效率明显提升,车辆“大吨小标”问题基本解决。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公路好路率和通行效率明显提高,车辆缴费负担明显减轻,大多数车辆都能够合法装载运输。但目前车辆超限超载深层次原因尚未消除,源头治超工作有待加强,非现场执法手段还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少数地区超限超载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对公路、公路桥梁等设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意见,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系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全国治超工作的基本情况,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货车源头装载和路面执法监督、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将由五部委联合印发实施。

您所提出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建议,目前已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将调整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五部门组成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并指导各地健全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职责。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源头治理力度的建议,在《意见》中已有部署,提出了对车辆生产、检验、登记、改装、路面查纠全过程监管措施,并且针对货运源头监管,也提出了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您所提出的加大治超经费和人员专项投入的建议,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治超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宜由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精神,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督促地方规范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解读:

政府将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问题,该现象会日趋改善。但对于加大经费和人员的建议,交通部表示应由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国家财政不再设专项资金。

●  特种养殖鲜活农产品 尚不具备绿通条件

回复人大建议第1604号 关于将特种养殖鲜活农产品列入公路运输“绿色通道”的建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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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共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新鲜的肉蛋奶、活的畜禽等5个大类、24个分类、146个具体品种或类别。该目录是按照国家“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在充分考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慎重制定的,满足了群众基本生活的正常需要

您提出的将特种养殖鲜活农产品(梅花鹿、竹鼠等)列入到《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建议,从收费公路当前严重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看,尚不具备条件。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快构建“两个公路体系”,即“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待条例修订工作取得突破后,我们将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绿色通道减免范围问题,同时考虑收费公路投资者合法权益补偿问题。

解读:

目前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五大类农产品,已基本覆盖了群众基本生活所需。再将特种养殖鲜活农产品这一建议,由于收费公路严重收不抵支的现状,还不能执行,需要日后再斟酌考虑。

●  公路建设任务繁重 取消公路收费仍需时间

回复人大建议第4147号 关于要求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

198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政策,打破了我国公路建设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体制束缚,极大地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公路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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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收费公路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一方面,部分公众对收费公路政策提出一些质疑,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取消公路收费。另一方面,如您所述,我国公路建设的任务仍然繁重,许多国省干线公路的实际交通流量已达到设计流量的数倍,亟待升级改造。但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收费公路政策评估研究,积极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一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截至目前,除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外,其他省份均已全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二是大力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顿,全部取缔了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三是积极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已经形成修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您提出“对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隧道以收费公路模式实施建设,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方案中已有充分考虑。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解读:

我国公路建设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繁重,且国家财政资金保障还不足,所以还需继续执行收费公路政策。同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缔不合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

●  编后语

两会上提出的多项建议,虽然公路局一一给出了答复,但细细读来发现回应并不尽如人意,并没有太多实际性的改善措施。我倒觉得,所有回应都有一个中心思想,收费公路目前大多收不抵支,国家财政无法提供完全的保障,所以不收费或少收费,各位短时间内还是别想美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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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收费方式不同 不便取消主线收费站

回复人大建议第5115号 关于撤销京津冀区域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的建议

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均由地方负责。收费公路以省为单位进行管理,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的确定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联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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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目前京津冀地区的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都是依法设置的,是三省市高速公路网正常运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关于你们提出的“推动京津冀区域整合高速公路收费片区的规划,实行京津冀三地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管理。京津冀三地之间实现撤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和“筹建京津冀区域互联网收费管理中心,全面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收费管理模式”的建议,其核心是撤销主线收费站问题。

我部组织三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从政策、体制、管理、技术、投资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论证。所提建议符合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但目前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撤销省界主线站之后在京津冀区域的相同出入口之间会出现多种路径组合的可能性,要实现车辆行驶路径的精确识别需要增加新的技术系统做支撑;二是河北省、天津市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而北京市对货车执行按车型分类方式,撤销省界收费站,从河北、天津至北京的货车无法实施计重收费;三是京津冀三地有完整独立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高速公路收费和通行方面的规定不同,法规规章尚未统一;四是撤销京津冀地区的省界收费站,就需要建立一个区域性执行机构,完成跨区域和区域内的联网收费相关工作,涉及机构撤并等编制问题。以上问题需要统筹研究和有序推动,我部将继续组织做好研究论证工作,与三地一起共同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进程。

关于你们提出的“京津冀三省市统一路政、交通、收费等管理标准”建议。我部正在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在全国范围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进一步规范处罚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

关于你们提出的“发行京津冀一卡通。积极推广兼容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和人工半自动收费(MTC)的组合式收费技术”建议。为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公路通行效率,我部组织全国29个省市(海南、西藏除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建设工程,并于2015年9月实现全国联网。

截至2016年4月,全国已建设ETC专用车道超过13090条,ETC用户超过3304万。你们关心的主线收费站拥堵问题已通过技术手段得到极大改善。对于ETC车辆用户,不仅在京津冀地区,而且在全国其他地区,都能够在主线收费站快速通过,享受到快捷、便利的通行服务。

解读:

收费站的设立,符合高速公路网正常运行的需求。取消京津冀地区主线收费站会影响各省之间正常的道路运行情况,且各地区对收费站都有独立的立法权限,所以该建议需要进一步商榷。

【卡车之家 原创】今年两会上,相关行业参会者提出了不少关于运输行业的建议,如规范高速公路收费,降低运输成本、将特种养殖鲜活农产品列入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等建议。

针对这些建议,国家道路运输部公路局在近日给出了具体回应,下面就一起看看关于这些建议,公路局到底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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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因素计算确定收费 逐步降低物流成本

人大建议第9414号 关于降低高速公路收费,减轻企业物流成本的建议

为缓解公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1984年国务院研究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极大地加快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截至201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7.7万公里,是1984年的4.9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2.4万公里,里程规模居世界第一;一级公路达到9.1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6.0万公里,分别是1984年的277.3倍和19.3倍。

高速收费标准要降低?听听交通部怎么说

公路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得益于收费公路政策,我国公路网的通行能力、通行速度与通行效率不断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公路运输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公路运输成本和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降低。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收费经营到期的高速路,逐年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现停止收费”建议,在我部上报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已有体现,具体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政府收费公路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其养护管理费用可以由公共财政负担,也可以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完全清偿后是否停止收费,既要考虑财政税收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的保障,防止由于停止收费引发交通严重拥堵、通行能力下降、服务水平变差和物流效率降低。

关于你们提出的“降低计重收费费率,减轻企业和承运人负担”建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目前全国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平均约为0.086元/吨公里。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总收入3916亿元,总支出5487亿元(其中还本付息支出4208亿元),收支缺口1571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审计工作,并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路收费及收费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定期公布里程规模、投资构成、债务余额、收支情况等信息,使公众了解收费标准的构成和通行费收入的去向,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解读:

这一建议可以减轻企业物流成本,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但公路局表示目前收费公路的收入缺口较大,收费高速公路只能在债务完全清偿后才能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具体还得看财政税收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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