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及核查工作,加强车辆技术管理,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核查规范》),新版《核查规范》即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核查规范》对核查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需要行业相关机构和部门特别关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具体核查工作可自行开展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2月1日起,上述部门及机构,可依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cn/)直接查询检索申请车型,查询结果显示该车辆对应的车辆型号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对车辆参数配置进行逐项核查,据实填写核查记录表。对应参数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可以进入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作流程;不一致的,结论为不符合,相关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修订后的《核查规范》正文共10条,其中新增2条,优化调整4条,对规范适用范围、在用车核查要求等进行了重要调整。
一项重大调整是《核查规范》统一了核查程序,不再对过渡期设置相应的核查要求,即依据车辆型号进行查询检索,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开展正常核查并记录核查结果;未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终止核查,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这也是考虑到截至目前,涉及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均已全面实施,不涉及过渡期车型。
《核查规范》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挂车这一项核查要求,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从事普通货物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这几类车型不需进行核查。对于在用车核查也明确了“豁免”要求,即本身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营运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天的,以及正常经营期延续的,不需要进行达标核查。
此外,《核查规范》还新增了对核查机构(部门)的要求以及信息化建设要求,并相应细分了附件核查记录表。在车型方面将原核查车型由客车和货车细化为客车、乘用车、载货汽车、牵引车辆和挂车,并相应地依据标准新增和优化核查项目及方法。
注:内容来源于交通运输部以及中国交通新闻网 原文链接:http://www.zgjtb.com/2021-01/21/content_256214.htm
● 编后语:
据此我们采访了上海的某家经销商,该经销商表示,因为以前蓝牌车需要办营运,现在不需要做营运安全达标也可以去做营运证,对于蓝牌车主和车企来说带来了一些便利,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