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山西生态环境厅发布最新通知,指出要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详细内容如下:
(一)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实现全覆盖。
(二)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市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需满足国家要求。
(三)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20年各市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五)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市需建设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含市级平台升级和重型柴油车安装数量)。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通知要求,各市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开展专项检查。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