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等联合印发《福建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的,根据车辆类型(中型、重型)和提前报废时间,按照1万元-4.5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提前报废且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的,按照3.5万元-14万元/辆不等予以分档补贴;对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按照3.5万元/辆予以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规定了资金监管要求,各地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