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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冲岗逃费车加收票款

鄂冲岗逃费车加收票款

李昂

2014-04-01

目前,对于湖北省高速公路冲岗逃费车辆加收票款处理有两个处理标准,一是按全路网最高费额收取,一是按全路网最远收费站的费额收取。对冲岗逃费车辆加收票款,是按最高收取,还是按最远收取呢?

鄂冲岗逃费车加收票款

湖北:冲岗逃费车加收票款 按最高?还是按最远?

按全路网最高费额收取的政策依据:2005年湖北省物价局、交通厅联合下发《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44号文件,对全省高速公路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文件中有以下几点有关按最高收费额收费的规定:

1、U型车,无法核查U转地点的,按该车型在本省路网中距本站收费额最高收费站的费额收取。

2、换卡车,按该车型在本省路网中距本站收费额最高收费站的费额收取。

3、伪卡车,除没收伪卡外,按该车型在本省路网中距本站收费额最高收费站的费额收取,并加收2倍票款,另收取IC卡工本费。

4、闯关车,除按相关政策处理外,按该车型在本省路网中距本站收费额最高收费站的费额收取,并加收2倍票款。

对其它特殊情况,比照通行费收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按全路网最远收费站的费额收取的法律依据:2009年6月实施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上两个依据均适用于现在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但执行标准却不一致:

1、《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44号文件,为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确定单位)、交通运输厅(执行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单位)联合下发,应具指导作用。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特殊情况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44号文件属于行政公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两者都具备一定的法制强制作用,但权限大小上条例应大于文件规定。

2、《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罚款”处理应是行政处罚行为,收费站并不具备执行权。另外,处理的主体条例中规定的是“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不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且处理的主体并未明确,所以并不适用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个人认为对于冲岗逃费车应按最高费额收取,但加收票款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目前我省对于逃费车辆的处理相对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现行逃费处理措施多数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应该对个别违法逃费的司机有个处罚、教育的作用,且在计重收费的背景下,路网中最远收费站并非最高收费,按最高费额更合理、更利于打击逃费行为。

2、在实际的收费工作中,真正对逃费车辆处以路网中最远(或最高)2倍加收费票款的少之又少,且无论是按最高、还是最远按2倍加收处理难度又较大,容易发生收费冲突。

3、综合以上两项理由,对冲岗逃费车辆可以按最高费额收取,但是只是对这种冲岗行为无论其入口在哪里均只按最高费额收取,并不加收票款,这样既对司机有惩戒,又较2倍加收更合情合理。且便于现场执行,既做到维护收费秩序又不引发收费矛盾冲突。而对逃费行为较恶劣、性质较严重的可以按《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进行最远2倍加收票款处理,并由具备执法权力的收费管理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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