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之家 原创】近日一张卡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微信群里疯传,在该决定书上写明卡友驾驶的六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限值0.8吨,达到了49.8吨,被广西省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给以1万元行政处罚。
该处罚在卡友群里引发热议,那么这项处罚究竟合不合理呢,我们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罚依据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五十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此法规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罚标准,甚至什么是超限在这其中都没有说明,只是给出了一个大概的范围,那具体罚多少钱完全就是凭人来判断吗?当然不是,其细分处罚标准必须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这项规定对车辆超限、处罚标准都进行了细分说明。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车货总重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kg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kg的,每超1000kg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此来看,如果此事件属实,那么卡友超载0.8吨被罚1万元是不合理的,这其中究竟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还是有法不依?
同时希望卡友在空闲时间多多了解法律知识,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另外针对文中本处罚的卡友,可以根据相关条例进行申诉并撤销该项行政处罚。(文/王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