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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闯红灯,电动车紧急避让摔倒,两车未接触,这算交通事故吗?

货车闯红灯,电动车紧急避让摔倒,两车未接触,这算交通事故吗?

吕伟宁

2020-08-18

最近网络上出现一段视频,一辆大货车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是红灯情况下,强行通过十字路口。一辆电动自行车在绿灯情况下,正常通行,发现该大货车闯红灯行驶,紧急避让时,采取制动措施后,摔倒在地受伤。

大货车与电动车并未接触,不然大货车驾驶员,一推二六九,拒不承认闯红灯,百般抵赖电动车摔倒和自己无因果关系,没有证据支持,电动车驾驶员恐怕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倒不出。事故民警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

此事故路段,幸好有视频监控记录了完整的事情经过。交警最后认定大货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还电动车驾驶员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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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卡友会说,交通事故必须有两车接触碰撞的前提事实,没有接触碰撞则交通事故不成立。这种说法对不对,随后自会有答案。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解释是这样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构成的要件。

首先,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交通工具造成的事故,也就说主体是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方必须是车辆。如若两个行人在街道上跑,撞到一块,受伤了,没有交通工具参与,这显然不是交通事故,充其量算事故。

其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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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这里为什么一定要强调交通事故要发生在道路上,因为只有在道路上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然的话就是无法可依。

最后,因为驾驶人的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这里的过错可以概括为:

(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二)事故发生时临危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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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意外是指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说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比如山上突然滚落的石块砸到正常行驶的车辆上或突然遭遇地陷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为了避免同案不同责,山西省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DB14/T1544-2017地方推荐性标准,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这本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我总结的原则是“过错相抵”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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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错相抵”?

这本规则把当事的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和特殊过错行为。

比如A当事人有一个严重过错行为,B当事人有一个严重过错行为。A、B双方过错相当,那么就是同等责任,若A有两个严重过错,B有一个严重过错,A比B多一个严重过错,A就应该是主要责任。

但是以上的过错行为,无论是严重过错、一般过错还是特殊过错都必须基于和事故有因果关系或对事故形成起了一定作用才能成立。

三、总结

“接触”并不是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是一方的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了一定作用,或者说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形成有因果关系,则交通事故成立,当事人就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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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过头来说闯红灯的大货车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如若电动车不紧急制动,是不是很有可能发生接触碰撞事故,那么后果可能严重的多。因此大货车驾驶员闯红灯违法行为与电动车紧急制动避让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电动车驾驶员紧急制动是避免与闯红灯大货车相撞,其行为是正常驾驶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文/卡家号:薛晓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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